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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安置房项目发债“因城施策”
    《意见》显示,发改委将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并对保障性住房类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其中,纳入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的项目,地方政府或住建部门需出具文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内容、拆迁费用来源、纳入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说明。发行人应提供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责任书。
    但对只是纳入地市和县级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的项目,发改委除了要求地方政府或住建部门出具文件外,还得“结合区域发展规划、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去库存压力等,对项目的保障性住房性质进行充分论证”。
    对一般安置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改委同样要求分类对待,以遵循“去库存、惠民生”的总体原则。
    《意见》要求,出现以下四类情况之一,将不允许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安置性住房建设:一是高库存城市;二是高资产负债率(高于65%)或资产规模较小(小于60亿元)的企业;三是回迁安置比例较少的项目,回迁安置房投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低于60%的项目;四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土地权证的项目。
    对此,北京某券商信用债分析师表示,此举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偏远城市地产库存的无谓增加,“毕竟,三四线城市商品房的库存压力已经很大,可能不少城市已经没有必要再建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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