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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奇葩证明”
张成群
2月15日,《城市金融报》二版“声音”栏目刊出了《银行服务需要多“担当”》一文,曝光了湖北省恩施市一客户到银行兑现残缺钱币,银行临柜人员竟然要求其去公安机关开具“非人为损坏证明”,一时造成了不良舆论影响,最后以该银行发布致歉公告,向客户道歉才算了结。
类似事件在银行金融服务中屡见不鲜,“奇葩证明”再次证明了一些金融单位平时不注重对员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许多员工对最基本的金融知识、金融法规、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也知之较少。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底颁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更加细化,可操作性也更强。这八项权利,是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消费领域的侵权现象,对金融机构提出的具体要求,涉及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如果金融机构能遵照执行,将从源头上遏制金融消费纠纷的发生。
在此并不讳言,金融产品较为复杂,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这使得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到位。许多金融消费者对自己所享有的权益也知之不多,经常处于“被管理”和“受人支配”的被动地位,甚至压根就不知道自己还享有这些权益。既然金融法规有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各金融部门就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坚决杜绝虚假或引导消费者误解的宣传。
坚持宣传并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就要建立金融知识普及、宣传的长效机制,因为权益与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不可能有绝对的义务,也不可能有纯粹的权益。在目前对外金融宣传重形象、重信誉、重实力的情况下,各级金融部门应花大力气适当多宣传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金融消费者也要理直气壮地行使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月15日,《城市金融报》二版“声音”栏目刊出了《银行服务需要多“担当”》一文,曝光了湖北省恩施市一客户到银行兑现残缺钱币,银行临柜人员竟然要求其去公安机关开具“非人为损坏证明”,一时造成了不良舆论影响,最后以该银行发布致歉公告,向客户道歉才算了结。
类似事件在银行金融服务中屡见不鲜,“奇葩证明”再次证明了一些金融单位平时不注重对员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许多员工对最基本的金融知识、金融法规、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也知之较少。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底颁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更加细化,可操作性也更强。这八项权利,是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消费领域的侵权现象,对金融机构提出的具体要求,涉及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如果金融机构能遵照执行,将从源头上遏制金融消费纠纷的发生。
在此并不讳言,金融产品较为复杂,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这使得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到位。许多金融消费者对自己所享有的权益也知之不多,经常处于“被管理”和“受人支配”的被动地位,甚至压根就不知道自己还享有这些权益。既然金融法规有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各金融部门就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坚决杜绝虚假或引导消费者误解的宣传。
坚持宣传并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就要建立金融知识普及、宣传的长效机制,因为权益与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不可能有绝对的义务,也不可能有纯粹的权益。在目前对外金融宣传重形象、重信誉、重实力的情况下,各级金融部门应花大力气适当多宣传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金融消费者也要理直气壮地行使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