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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可转换公司债新规征求意见
发行额不得少于5000万
  本报讯(记者陈平)6月15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采取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要停止交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债券持有人方可通过报盘方式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
  征求意见稿明确,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采取网下发行方式的,发行相关事宜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主承销商可以向参与发行的单一投资者收取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采取网上发行方式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只数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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