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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各省级政府试点发行不会有管理风险
  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依靠对应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明确了不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探索实现不同类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封闭”运行管理,有利于锁定专项债券风险范围,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地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
  对于如何偿还到期债权本金,通知作出详细规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若不能偿还,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打造中国版市政项目“收益债”,是保障地方合理融资需求的重大机制建设,有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王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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