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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好人法”
  在犹太人的律法中,当邻人处于危难中时,人们有救助的义务。见死不救是一种宗教意义上的犯罪。既然社会需要有人“救急助难”,自然也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方案,避免“救助者反遭其害”的情况发生。
  美国有一部《好撒玛利亚人法》,避免好人因义举惹麻烦。好撒玛利亚人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该法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司法变化,但都规定,人们在无偿紧急医疗救助中的失误,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在加拿大,各省都有“好人法”,但叫法不一,约束对象也不同。《魁北克人权宪章》规定:“任何人必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通过亲自救助或联系急救机构,为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的急救,认为救助过程会给自身或第三方身体造成伤害或有其他法律认可的理由除外。”
  法国1994年
  修订的《刑法典》
  中有一条“怠于给予救助罪”:“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处50万法郎罚金。”
  新加坡的法律规定,被援助者若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道歉,并施以其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以污蔑罪论处。
  (摘自《青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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