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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证监会“携手”完善绿债认证制度
  截至2017年10月末,我国绿色债券已累计发行近4000亿元。不论在发行规模还是制度建设方面,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均已领先全球,也成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市场之一。
  近日,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我国绿色债券发行过程中债券绿色属性的评估和认证工作进行了规范。
  尽管近几年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如评估认证有待规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债券发行标准还不统一等。其中,绿色债券界定和认证的模糊性也给投机性市场主体留下了套利空间,“染绿”、“漂绿”、“洗绿”的行为难以避免,绿色债券是不是真的“绿”难以得到保证。
  对此,《指引》也提出了应对措施。《指引》规定,评估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应当在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另外,《指引》通过对认证评估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认证评估工作程序、方法、内容与结论的规范以及对认证评估工作的违规权责归属和惩罚机制的明确,强化对认证评估机构的约束;通过对绿色债券标志的撤销机制,实现对发行人的约束。
  东方金诚评级副总监俞春江认为,对认证评估机构及发行人的约束可以有效避免主观上的“漂绿”行为发生。而独立性是保证绿色评估认证结果公正、客观的重要先决条件。《指引》对评估认证机构独立性的要求,为投资者获取公正、客观、透明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信息提供了基本保障,对防范“漂绿”和促进绿色债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填补制度空缺绿债管理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国内目前发行的绿色债券大多已引入了第三方评估认证。根据联合赤道环境评价公司的统计,2016年,在国内绿色债券中,进行了第三方绿色认证的达到86.79%。
  《指引》从机构资质、业务承接、业务实施、报告出具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指引》对绿色债券评估认证的内容也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绿色债券认证评估包括发行前和存续期两类。其中,发行前认证需要对拟投资的绿色项目合规性、筛选制度完备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预期环境效益作出评估,并认证是否符合绿色债券的相关要求;而存续期评估认证则需要确定发行前评估认证的相关制度是否切实执行以及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环境效益是否达到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存续期的绿色债券,原有监管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仅需通过标准债券的存续期管理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报告。但是如果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存在投向滚动资产池的情况,如绿色金融债,则对于存续期间新增项目绿色属性的认证就存在一定的空白。”兴业研究分析师汤维祺表示,《指引》对于绿色债券存续期的评估和认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在存续期同样需要对绿色属性进行认证,填补了原有制度体系的空缺,有助于绿色债券的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化管理。
  各市场绿色债券标准有望统一
  《指引》明确提出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是公司信用债部际协调机制下针对绿色债券的自律管理机制。
  俞春江认为,作为跨市场的统一自律管理机制,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将是绿色债券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对市场参与各方执行自律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预计委员会将持续推出绿色债券领域的一系列技术标准,有望实现绿色债券标准跨市场统一。
  目前,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可采用的标准包括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BS)两大国际标准以及人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与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两大国内标准。四项标准之间存在较多的交叉,但同时也有一些差异。
  “标准的统一可以消除监管套利。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可以有效降低资本市场对绿色债券的识别成本,提升绿色债券市场的公信力。”俞春江表示,《指引》的出台,为形成统一的绿色认证评估框架走出了第一步,或将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市场形成“统一目录、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统一标识”的绿色金融认证机制。
  目前,《指引》及其他绿色债券相关监管规定已经对绿色债券的发行前和存续期绿色认证、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对于相关信息的披露却尚未有明确的要求。
  汤维祺表示,绿色债券以及发行主体环境绩效相关信息的披露,对于提升绿色债券的市场透明度、优化绿色投资决策、推广绿色投资理念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指引》的基础上,未来我国绿色债券制度体系还将进一步完善。李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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