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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1月8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可用于置换的产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这两个要求。
“1个必须”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装备必须是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和2016年及以后合法合规建成的冶炼设备。这是“基本前提”项,不在该范围的冶炼设备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6个不得”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关于钢铁行业置换,《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关于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办法》对用于计算置换比例的产能换算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同一炉容转(电)炉对应不同的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调整为统一换算数。并规定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市、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
关于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加大减量置换力度,同时注重因地制宜、分业施策,对用于置换的产能限定更加严格。《办法》明确,用于置换的产能应当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对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核定也更加严格。鉴于水泥熟料项目建设存在“批小建大”现象,《办法》规定,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比原办法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依托既有主体装置确不新增产能的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二是新上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三是允许产能置换方案中存在“先建后拆”现象。四是加大了惩处问责力度。
《办法》对可用于置换的产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这两个要求。
“1个必须”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装备必须是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和2016年及以后合法合规建成的冶炼设备。这是“基本前提”项,不在该范围的冶炼设备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6个不得”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关于钢铁行业置换,《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关于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办法》对用于计算置换比例的产能换算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同一炉容转(电)炉对应不同的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调整为统一换算数。并规定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市、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
关于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加大减量置换力度,同时注重因地制宜、分业施策,对用于置换的产能限定更加严格。《办法》明确,用于置换的产能应当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对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核定也更加严格。鉴于水泥熟料项目建设存在“批小建大”现象,《办法》规定,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比原办法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依托既有主体装置确不新增产能的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二是新上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三是允许产能置换方案中存在“先建后拆”现象。四是加大了惩处问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