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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日常监管办法
隐匿问题将追责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压实日常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发改委日前印发《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以及需要处罚问责的情形。
  《办法》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办法》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经汇总申报投资计划的部门同意,划清责任界线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
  (二)组织专业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为重点,对监管对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是否相符;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根据情节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减少投资安排等措施,同时转请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授意或放任项目单位(法人)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申报项目、组织建设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参建单位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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