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发布日期:
最高法司法解释
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等问题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最高法8月1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等问题,并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方面,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明确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基础。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保险人不同意的,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版权所有:城市金融报社 备案号:陕ICP备12000252号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 邮政编码:710061 联系电话:029-89668757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21 邮发代号:51-40 广告经营许可证:陕工商广字01-013 城市金融网网址:WWW.CSJR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