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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该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了
  □顾雷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世界各国除了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之外,也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特别是对那些金融知识欠缺、承担损失能力有限的消费者的保护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非常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一行三会”陆续设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内部机构,各自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和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共同构成了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下的中央层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框架。
  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众多的今天,现有“分业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体系已不能完全保护金融消费者。
  首先,多头消保机构并存容易引发政出多门,导致监管资源浪费。原“一行三会”消保局成立以来,多头监管经常引发投诉扯皮、职责不清和责任推诿问题,对金融机构和产品监管标准不统一,加之“分业监管机构”不具有协调与统合功能,消费者权益最后依然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其次,五花八门的消保纠纷解决渠道使得金融消费者保护无法真正进入法制轨道。没有统筹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救济渠道各地处理投诉流程、投诉标准和投诉时限更是无法一致,缺乏全国统一的评判标准和价值取向,很容易引发地方保护主义和各自为政问题。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进行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统一金融消费者权益处置标准,构建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统一从中央到地方的消保投诉、审理程序和收费标准,强化全国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的执行能力,为金融市场投资者权利保护提供可靠制度保障。
  当然,金融消费者保护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方法,只有不断改革和探索才能走出一条让全体金融消费者满意的路径。
  严监管已成为当今金融市场的主旋律,我们希望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率先改革,重塑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着力解决金融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代课题,这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中最有效、最实在的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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