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发布日期: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持股满2年可享受个税优惠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以提高政策可操作性,便于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优惠。
  公告明确了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此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公告明确,《通知》第一条称“满2年”是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简化了政策条件,有利于企业准确执行政策。”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还要求,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对此,公告明确,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如要求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分别满足研发费用占比高于20%的条件,则该公司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该负责人说,但按照公告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则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还明确了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计算口径。由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就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将计算出资比例的时点确定为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对同一年满2年的投资统一计算,简化计算方法,减轻了企业办税负担。

版权所有:城市金融报社 备案号:陕ICP备12000252号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 邮政编码:710061 联系电话:029-89668757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21 邮发代号:51-40 广告经营许可证:陕工商广字01-013 城市金融网网址:WWW.CSJR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