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纾困资金“下单”要格外谨慎
□周科竞
  纾困资金通常是给质押率很高的大股东提供其他借款,用于归还给金融机构,这就是纾困资金的直接目的。纾困资金的优点在于,它并不会要求大股东强行平仓处置持股,大股东的地位将不会改变,即使股票市值达不到纾困资金的金额,大股东也不需要减持股份。
  对于大股东来说,这显然是特别好的福利,必然是“狼多肉少”,这也就要求纾困资金在帮扶对象的选择上要慎之又慎。
  通常而言,纾困资金肯定要提供给合法合规经营、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而那些业绩“爆雷”的上市公司理应被排除在外,因为业绩“爆雷”,说明上市公司的经营是有问题的,此时纾困资金投入到这类公司,不仅很难保证未来的保值增值,还有可能成为“接盘侠”的角色,如果被纾困的上市公司最终爆发经营风险,不仅没有达到救助上市公司的目的,还有把纾困资金套牢的风险。对于这样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纾困资金没任何理由为他们进行纾困。
  纾困资金虽然来源于政府,但为大股东纾困也同样是商业行为,这是一种投资,也必须要秉承着双赢的原则。具体来看,纾困资金的“下单”对象应该是那些业绩曾经稳定,但仅仅是短期遇到了经营性困难的上市公司,它们可能短期缺乏现金流,但公司的资质本身不差,而且一旦被纾困之后,就能够很快地恢复往日的盈利能力。
  对于一些有过违法违规经历的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则不应该被列为纾困资金的帮扶对象。比如,有些上市公司出现大幅的盈亏性质业绩变脸,或者有些上市公司、大股东正在或者有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且处罚的情形,对于这些上市公司,纾困资金应该直接规避。因为这些公司看似白马股,但很可能隐藏着巨大的投资风险,说不定哪天会发布货币资金丢失、商誉大幅减值等“黑天鹅”公告。
  因而在笔者看来,纾困资金必须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样的道理与国企改革也有相同之处,如果是确实没希望的“僵尸”企业,该关闭的也要关闭;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也并非都要拯救,确实是好企业,政府肯定不能看着大股东破产,该纾困必须要进行纾困,但如果是造假企业或者垃圾企业,例如业绩爆雷公司,这样的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完全可以看着它自生自灭。
  总之,纾困资金来之不易,好钢要用在刀刃上,不能为了纾困而纾困,如果是帮垃圾公司大股东纾困,于理不合,而且投资风险会很大,到头来可能会出现双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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