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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营管部发文
明确辖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处罚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7月22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处理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这是继去年末央行发布《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后,央行北京营管部首次对辖内金融机构发布实施细则。
  《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是指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以及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的行为。
  《办法》指出,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办法》分别针对辖内金融机构欠交和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两类违法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细则,并将金融机构划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不同的处罚标准。
  对于存款准备金的欠交,《办法》划分为四种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一是金融机构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二是金融机构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占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就每日累计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三是金融机构两年内第二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及时补足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的下限(20万元)罚款;对其他金融机构则减轻处罚。
  四是金融机构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准备金,或欠交金额未及时补足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的上限(50万元)罚款;对其他金融机构从重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条处罚标准中,前两条与《通知》一致,后两条则是在《通知》基础上制定的细则。
  对于存款准备金迟报、错报行为的处罚,《办法》同样划分成为四种违法行为分别处罚,相比于欠交,迟报、错报的处罚相对轻一些:
  一是金融机构两年内首次迟报、错报且及时更正的,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二是金融机构两年内第二次迟报、错报且及时更正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的下限(10万元)罚款;对其他金融机构减轻处罚。
  三是金融机构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迟报、错报,或有主观故意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的上限(30万元)罚款;对其他金融机构从重进行处罚。
  四是金融机构因外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欠交存款准备金或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依法免于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和《办法》在处罚标准中均以两年作为时间界限划定违法行为的次数。所谓的两年内,是指金融机构自第一次发生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当日开始计算,两年一个周期,满两年后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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