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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交所发布黄金资管业务登记托管实施细则
本报讯(记者陈平)日前,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了《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细则》对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托管予以明确。
《细则》要求,发行或管理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行业登记机构进行产品登记的,应同时在所在行业登记机构及上海金交所进行登记。
《细则》规定,发行管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首次登记前,应在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完成注册。注册完成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为发行管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分配相应权限。
《细则》明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撤销、提前终止或到期的,发行管理机构应在产品撤销、提前终止或到期后的1个月内,通过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办理该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终止登记。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取得产品编码后6个月内尚未成立且未办理终止登记的,上海金交所有权注销产品编码。
《细则》要求,发行或管理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行业登记机构进行产品登记的,应同时在所在行业登记机构及上海金交所进行登记。
《细则》规定,发行管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首次登记前,应在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完成注册。注册完成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为发行管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分配相应权限。
《细则》明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撤销、提前终止或到期的,发行管理机构应在产品撤销、提前终止或到期后的1个月内,通过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办理该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终止登记。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取得产品编码后6个月内尚未成立且未办理终止登记的,上海金交所有权注销产品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