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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服务需“容错”保障
□李庶民
    最近,湖北恩施某银行要求一位兑换残损人民币的储户开具“不是人为故意损坏”的证明,当地派出所则在出具的“证明”中“喊话”说,“国家‘三令五申’不要让老百姓开所谓的‘奇葩证明’,愿你单位端正态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老百姓办理业务。”这也被网民称为“霸气回应”。随后,银行方面表示因临柜人员制度掌握不准而给客户带来了麻烦,做出诚恳致歉。
    笔者认为,银行要求开具证明的目的,往往是为“免责”,特别是在各单位严格制度、加强问责的背景下。
    以换残币为例,有媒体梳理发现,银行让证明“不是人为故意损坏”,也不完全是“无理取闹”。《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故意损毁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假如确实是故意损毁的钱,银行未加审查即予以兑换、从而“洗白”,一旦有责任追究,银行员工能否免责?一方面规定故意损毁人民币要处罚,另一方面要求银行兑换残币无需过问损毁原因,这是否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这个风险,会不会由银行来扛?
    如果说上面对于换钱的风险考量有些多虑,那么,在其他一些情况下,银行确实常面临“严格执行制度”与“人性化服务”的矛盾。媒体报道,去年11月,无臂男子吴某在准备签订购房贷款合同时被郑州某银行告知,必须在合同上按指纹,没有手印,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法办理贷款。一时间,“银行让无臂人按手印”的新闻标题引发了网民广泛吐槽。这一做法在常识上看就很荒谬,然而,“签合同按手印”也并非银行经办人员故意刁难,而是遵循制度和法规要求。此事在媒体关注下,最终由银行按特事特办原则,以签字拍照的方式签署了房贷合同。舆论当然对这种人性化的特事特办叫好,但是,其中反映出的“刚性”与“柔性”的矛盾不容回避。
    一方面,我们常强调维护“制度刚性”,另一方面,面对一些特殊情况,又强调要“柔性执行”,这看似辩证统一,但对于面对各种复杂情况的银行一线员工来说,有时会无所适从。因此,亟须在银行服务方面建立“容错”机制。
    当前,建立容错机制是个热门话题,主要是针对干部“不作为”问题。中央提出,要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一些地方也进行了探索实践。其实,对于不作为,法律早有规定,刑法中专门有“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即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不履行,典型的就是渎职罪。但要注意的是,近年来的“不作为”问题有新的特点,即“不作为”本身不违法,没有法律责任,而需要“作为”的事,却往往需要大胆突破,甚至有法律风险。因此,如何激励“作为”,就成为了问题。
    银行服务正是如此。一方面,银行是经营“钱”的行业,不容出错,制度必然要细致严格;另一方面,银行的客户多是普通的、基层的老百姓,情况千差万别,诉求多种多样,让所有客户满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旦客户投诉,问责的压力、媒体的质疑,往往传导到银行一线员工。因此,面对客户的特殊情况,有时确需对制度柔性执行。然而,人性化的柔性执行,往往会出现对制度的突破甚至违背。因此,在严格执行制度与灵活处理个案之间,必须有容错机制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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