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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率调整不能给企业“增负”
5月1日,涉及3000亿元的社保降费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份将养老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原来的20%、18%,统一降至16%。不过,也有少数地区出台了社保提费措施。如广东、浙江等地。
广东公布的过渡方案显示,目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3%的市,2020年底前要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今后再逐步过渡到16%。
其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虽要求“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但并没有像降费率那般提出硬性的时间要求,其本身就释放了“柔性”信号。换言之,上调费率的过渡期到底多长、进度如何设定,地方是具有自主空间的。在此制度背景下,各地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从降低企业压力的角度,妥善制定过渡方案。
具体来看,广东、浙江等地社保低费率的形成,是有着历史和现实原因的。比如,两地社保费率并非一开始就低,也主要是为应对某个时期中的经济压力而率先下调,这与此次全国统一降低费率为企业减负,初衷一致。另外,广东、浙江的社保结余处于全国前列,且财政基础好,也具备执行相对低费率的客观条件。因此,社保提费的节奏,大可舒缓、灵活一点。
就当前的经济环境,以及出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初衷而言,为企业减负显然应优先于让全国社保费率一步到位实现统一。所以,需要提升费率的地方,尤其应考虑到企业的真实负担和压力。
的确,个别地方的低费率,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获得感,具备向统一标准看齐的空间,但是,企业对一个地方的用工成本和营商环境的适应度往往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合理区间,贸然上调费率,尽管依照全国标准不算高,可对具体企业而言,恐会造成挤出效应。因此,上调费率必须充分评估企业的压力变化。
事实上,人社部门就降低社保费率所出台的相关解释引导文件,也明确提出“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这也应该包括个别需要上调费率的地方。
就此而言,相关地方在合理研判过渡方案的同时,也有必要考虑出台配套的减费降税措施,以对冲社保费率提升可能给企业造成的“增负”效应。理想状况下,推进社保费率统一,不管是普遍下调还是个别上调,都应服膺于企业减负这一宗旨。鑫平
广东公布的过渡方案显示,目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3%的市,2020年底前要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今后再逐步过渡到16%。
其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虽要求“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但并没有像降费率那般提出硬性的时间要求,其本身就释放了“柔性”信号。换言之,上调费率的过渡期到底多长、进度如何设定,地方是具有自主空间的。在此制度背景下,各地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从降低企业压力的角度,妥善制定过渡方案。
具体来看,广东、浙江等地社保低费率的形成,是有着历史和现实原因的。比如,两地社保费率并非一开始就低,也主要是为应对某个时期中的经济压力而率先下调,这与此次全国统一降低费率为企业减负,初衷一致。另外,广东、浙江的社保结余处于全国前列,且财政基础好,也具备执行相对低费率的客观条件。因此,社保提费的节奏,大可舒缓、灵活一点。
就当前的经济环境,以及出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初衷而言,为企业减负显然应优先于让全国社保费率一步到位实现统一。所以,需要提升费率的地方,尤其应考虑到企业的真实负担和压力。
的确,个别地方的低费率,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获得感,具备向统一标准看齐的空间,但是,企业对一个地方的用工成本和营商环境的适应度往往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合理区间,贸然上调费率,尽管依照全国标准不算高,可对具体企业而言,恐会造成挤出效应。因此,上调费率必须充分评估企业的压力变化。
事实上,人社部门就降低社保费率所出台的相关解释引导文件,也明确提出“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这也应该包括个别需要上调费率的地方。
就此而言,相关地方在合理研判过渡方案的同时,也有必要考虑出台配套的减费降税措施,以对冲社保费率提升可能给企业造成的“增负”效应。理想状况下,推进社保费率统一,不管是普遍下调还是个别上调,都应服膺于企业减负这一宗旨。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