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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
尽管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当前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然而,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背负着包袱,实质上对两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联合其他代表提交了有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议案,期望构筑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进而化解“执行难”问题。
刘守民在议案中提出,现有的一系列个人破产替代性制度,包括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限制高消费令以及高强度、专项性的民事执行措施等,对弥补因个人破产制度缺位而引致的体制弊端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仍不能从根本上取代个人破产制度,构筑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具有合理性和紧迫性。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数据显示,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此类案件均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化解。刘守民认为,鉴于个人破产的事实已大量存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
个人破产制度的弊端是制度可能成为一些人故意逃债的法律漏洞。在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轻易推出个人破产制度,不排除不少人可能会利用制度逃债、主动破产销债的情况,这对债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刘守民建议,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时应充分重视前置程序的作用,以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此外,还应赋予和解协议较强的法律效力,如经公证后的强制执行力等。
目前我国在破产犯罪方面的立法基本空白,刑法只规定了涉及破产犯罪的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并不能全部涵盖破产程序中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此,刘守民建议,在破产法立法和刑法修改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完善。晟凯
尽管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当前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然而,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背负着包袱,实质上对两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联合其他代表提交了有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议案,期望构筑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进而化解“执行难”问题。
刘守民在议案中提出,现有的一系列个人破产替代性制度,包括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限制高消费令以及高强度、专项性的民事执行措施等,对弥补因个人破产制度缺位而引致的体制弊端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仍不能从根本上取代个人破产制度,构筑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具有合理性和紧迫性。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数据显示,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此类案件均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化解。刘守民认为,鉴于个人破产的事实已大量存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
个人破产制度的弊端是制度可能成为一些人故意逃债的法律漏洞。在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轻易推出个人破产制度,不排除不少人可能会利用制度逃债、主动破产销债的情况,这对债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刘守民建议,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时应充分重视前置程序的作用,以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此外,还应赋予和解协议较强的法律效力,如经公证后的强制执行力等。
目前我国在破产犯罪方面的立法基本空白,刑法只规定了涉及破产犯罪的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并不能全部涵盖破产程序中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此,刘守民建议,在破产法立法和刑法修改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完善。晟凯
